2.23项审批事项(包括16个大项和7个小项)即时审批。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审批机关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审批后,即时制发《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不得要求申请人另日取件。
(四)精简审批材料
1.招标人发布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时,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建设资金等即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标时予以核验。
2.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提交的土地批准手续可以为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3.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提交的材料从8项减为3项,减少社保证明凭证等5项材料。
4.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盖章改为只由建设单位盖章。
5.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再要求开发企业提交施工进度照片。
6.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不再提交地价款核实函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两项材料。
(五)压缩审批时限
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选址征询意见通知书、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建造师初始注册等45项(包括29个大项和16个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进行压缩。
(六)下放审批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由区县建委受理后直接审批。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除报建设部审批的资质证书变更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由区县建委受理后直接审批。市建委为每个区县建委刻制一枚印有编号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专用章”。区县建委审批后,在资质证书变更栏内加盖专用章。
3.区县建委受理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许可,区县建委初审后,市建委不再复审,直接审批,即时办结。
4.业主委员会备案。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改为由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开展便民服务
1.房屋抵押登记取消批量收件限制,抵押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电子文档。
2.审批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告知审批结果。申请人同意的,利用邮政快递送达有关文书(审批机关承担快递费用),减少申请人往返审批机关次数。
3.将建筑业企业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格式发布在北京建设网上供企业下载打印,到建委办事大厅盖章即可,立等可取,减少等待时间。
4.办理房屋登记时,实行平行式办公,排队取号,设老弱病残专号,优先办理,确有特殊困难的上门办理。
(八)加强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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