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督查机构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本地区行政机关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本地、本部门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全省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