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集整理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数据库,畅通政务信息查询网络与各级政府网站的链接,使公众进入网站就可以方便地查询到政务信息。
(3)在政务信息数据库中查询不到的信息,公众可以在网站上提出询问,由政务信息网络管理人员将其转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解答。
3.提高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质量
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认真接待并解答群众来访和信函查询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群众信函和来访查询事项,及时转送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建立健全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以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
(四)管理与监督
1.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会同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应用“96128”政务信息专线设立举报投诉业务,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受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3.组织特邀监察员,对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阳光政府”4项制度作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和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列入目标管理,纳入考核范围。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各行政机关按照本制度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州(市)人民政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级行政机关实施方案报“阳光政府”4项制度省级责任部门备案。
省监察厅负责“阳光政府”4项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网络,不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问责,直至追究纪律责任。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实施“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推动工作落实。
“阳光政府”4项制度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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