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示组织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公示。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组织公示。
(三)公示方式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公示:
1.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3.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
4.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四)公示结果
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在公示期内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公示和公示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五)管理与监督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梳理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督查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下列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2.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3.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4.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的实施
1.通报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是通报工作的实施主体。
2.通报载体
重点工作通报以各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为主要载体,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在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3.通报时间
(1)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