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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

  (二)公示组织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公示。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组织公示。

  (三)公示方式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公示:

  1.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3.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

  4.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四)公示结果

  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在公示期内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公示和公示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五)管理与监督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梳理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督查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下列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2.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3.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4.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的实施

  1.通报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是通报工作的实施主体。

  2.通报载体

  重点工作通报以各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为主要载体,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在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3.通报时间

  (1)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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