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组织机关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情况公布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3.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组织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与监督
1.省法制办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3.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事项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1.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2.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
3.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