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
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
(云政发〔2009〕4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政府工作更加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动政府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要求,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阳光政府”4项制度。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一)听证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
2.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
3.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委托)具体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3.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2)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3)熟悉本行业情况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