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及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2月23日-2月28日)
各单位、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1日-5月4日)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要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
(三)总结阶段(2009年5月5日-5月10日)
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送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