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同时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理单位存档,一份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的见证记录(附表五),并与见证送检委托单一同配套存档;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附表六)。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的代表批量、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送样单位应填写一式两份的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附表七),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并盖章,同时应有委托检测单位盖章。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接样人员应对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一份返给施工单位归入施工技术档案,一份由检测单位存档)的填写内容及试样的状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其上签字,同时接样人员要填写由见证或取样员签字确认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附表八)。
第四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3天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每一个项目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见证员,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施工单位每一个项目经理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取样员,以上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工程项目兼任同一职务,但可以是同一项目的其他技术岗位并持有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见证/取样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见证员不得将未进入本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的接样员应有检测单位的任命文件,方可承担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的接样员应对见证送检委托单进行审核,包括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与检测的委托单核对见证/取样员的一致性及有效性和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