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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通知

  2、取样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且证书复检合格。
  第十一条 取样员的职责
  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3、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须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申请表(附表二);
  (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三条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由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对首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培训考试合格,由各培训机构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岗位证书的验印后,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的编号和上网。
  第十四条 取得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每两年岗位证书年检一次,两年内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年检的继续教育时间及教育内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确定,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统一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的年检。
  第十六条 见证/取样员变更单位,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意见,由调入人员的单位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同时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和调入工作单位签署的意见证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表三)。
  第十七条 外省进入本省承揽工程的单位,其见证/取样员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并由其单位所属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到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印章按照以下规定制作:长3厘米,宽1.5厘米,字号为5号宋体,内容见印章式样(附表四);此印章由本人保管,岗位证书由其单位保管,施工现场存放。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并应将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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