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
第六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见证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员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见证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且证书复检合格。
第九条 见证员的职责
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确保经检测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5、必须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并在需要时出示“见证员资格证书”。
6、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条 取样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取样人员资格
(1)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