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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2009]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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