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政策,稳定在岗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对于返乡过年的在岗农民工,要积极做好春节后回城就业工作。要指导困难企业,特别是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方法,稳定员工队伍。对于困难企业组织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职业培训的,要给予支持,加强指导,并落实好对企业职工的培训补贴政策。
三、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落实扩大内需各项措施,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各地要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启动实施重点工程就业服务计划,鼓励重点工程吸纳农民工就业。凡是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新招用本省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标准给予1年工伤保险补贴;对新招用的本省返乡农民工需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建设、发改委等部门,及时发布重点工程项目用工需求信息,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设立“重点工程就业服务”专门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 “一站式”就业服务。实施承接产业转移就业服务计划。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承接产业转移就业服务计划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6号)的要求,对承接产业转移的企业招用本省农民工,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引导鼓励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认真贯彻《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技工院校学习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2号),落实学费补贴。农民工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要结合本地实际,将返乡农民工纳入本地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其自主创业。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后续支持等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好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并提供更多的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