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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责任的认定。
  1、各参保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对提交的相关帐表及申报表格、电子文档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公示。社保机构只对参保单位代为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底封顶处理,将经保底或封底处理之后的数据作为职工个人新年度缴费基数录进征缴信息系统,而不对申报数据是否属实承担责任。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修改按照湘劳社工字〔200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为保证缴费基数年审工作的质量及有序进行,确保能向省直管参保单位按时提供2009年4月份的《缴费通知单》(五险一单),要求各参保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上传《申报数据表》以及送达年审纸质资料、办理年审相关手续。对于不按规定参加缴费基数年审的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其2009年3月份的缴费基数的110%予以“暂定”,单位缴费基数按暂定的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10%予以“暂定”,待参保单位提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2009年度《申报数据表》后,调整该单位全部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对于单位缴费基数的调整必须通过实地稽核或业务检查,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后确定。在缴费基数调整前参保单位必须根据暂定基数产生的应缴数额按时足额缴费,否则将按规定对欠费加收滞纳金。
  3、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局通过实地稽核等方式依法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省直管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查出的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数额,由我局核实认定后予以追加。查增数额原则上只调整单位缴费基数,不调整个人缴费基数,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年审工作主办处室:基金征缴处
  联系人:邵国艳、刘雄斌、刘洪
  联系电话:0731-4900195、4900171、4900184、4900175
  附件:
  1、2009年度省直管参保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关于下载和上传<申报数据表>的说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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