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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审核认定。由我局基金征缴处牵头,在局内各相关处室抽调力量组成若干审核小组,对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规范、资料齐全的单位申报数据予以认定;对资料不全或数据不清、存在疑问的在《申报核定表》上签署“暂定”意见,督促单位补齐申报材料并进行整改。
  二、有关要求
  (一)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参保单位,参保主体应提供汇总的财务、劳资报表以及本部和所属单位的有关帐表。
  (二)《申报核定表》、《承诺书》须由各参保单位填报、盖章,不能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填报。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可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收齐所属单位的年审资料后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可以提供其行业统一制式的劳资、财务年报,但必须是包含正式职工、短期工(劳务工)、内部退养人员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年报,不允许以部分报表替代。
  (四)因生产经营活动停止,无法按规定提供帐表的,应提交已列入破产计划的批文或法院破产裁定书,或由参保单位出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专项情况说明。
  (五)省直和中央驻湘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其编外人员办理申报手续时,鉴于其编外人员只占单位全部人员的一部分,可不提供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劳资、财务帐表。对于这些单位在缴费基数申报方面执行政策的情况,通过业务检查或实地稽核的方式予以监督。
  (六)按照湘劳社工字〔2008〕16号文件的规定,参保单位应将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2009年度职工个人申报基数表》以及上传给省社保局的《申报数据表》的打印件,存单位劳资社保部门妥善保管不少于三年备查。
  在职参保人员在20人以下的单位,办理年审手续时,要求提供已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数据表》打印件一份。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根据湘政发〔2006〕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年报工资总额的,以年报反映的工资总额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2、省直管参保单位使用的各类用工人员,原则上要求在省社保局参保缴费。对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聘用的短期工已在市、县参保缴费的,必须由市、县社保机构出具该单位2008年短期工参保缴费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的证明,并附市、县200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和2008年12月份的《缴费通知单》(基金收据不能替代),经核实短期工所发工资已包含在申报的全部工资总额之中的,可以相应剔除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其它各种类型的人员工资及费用,不能作为剔除因素核减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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