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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维稳工作。重点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专项检查和整治非法用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掌握生产困难企业和关闭停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裁员情况,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实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积极探索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委托延伸到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努力把劳动关系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办案质量。
  五、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
  抓紧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能转移、可衔接的要求,制定我省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能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将在本省转移就业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相互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将农民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生活、医疗等方面的救助力度,推动落实有关改善民生的政策,实现送温暖活动对困难农民工的全覆盖,及时解决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困难。
  六、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
  健全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认真组织返乡农民工有序流动,帮助他们解决返乡中的实际问题,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救助。各地要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船的公共秩序,避免农民工滞留,有效防范、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抓紧出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切实解决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经费、服务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提高基层就业、社保和维权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范围,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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