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点工程就业服务计划。鼓励重点工程吸纳农民工就业。凡是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新招用本省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标准给予1年工伤保险补贴;对新招用的本省返乡农民工需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建设、发改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发布重点工程项目用工需求信息,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设立“重点工程就业服务”专门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集中的“一站式”就业服务。
实施承接产业转移就业服务计划。对与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本省农民工,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组织新招用的本省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的,在考试合格上岗后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招用的本省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省农民工到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实现成功就业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贫困家庭转移就业扶贫援助工程、阳光工程、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工会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援助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对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每户培训一人,帮助其实现转移就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开展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培训,将其培训纳入就业培训政策体系,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享受就业资金补贴政策,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引导鼓励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对返乡农民工有初、高中学历,本人愿意,可参加技工院校组织的3至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农村贫困家庭转移就业扶贫援助工程的培训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入技工院校学习,对2009年新入学就读的本省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