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
(二)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批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内容);
(三)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
(四)《困难企业培训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附件1)。
第七条 企业组织职工培训应保存下列培训资料备查:
(一)培训期间学员每日签到簿;
(二)培训日志(附件3);
(三)近期职工工资发放表单;
(四)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
(五)培训补助预拨资金使用有效证明文件;
(六)其他职工培训资料。
第八条 企业培训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以实际培训人数,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人数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底在岗职工人数的50%。
第九条 企业培训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先期预拨,培训后核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批复后,将预拨的培训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拟补助资金的50%。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企业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提出补助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实行多退少补。预拨资金不足的,财政部门将不足的补助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拨资金多余的,企业将多余资金退回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培训补助资金结算前,企业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培训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2),劳动保障部门应派员对企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结合职工队伍稳定情况,提出资金结算意见,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定最终补贴(退回)数额,并办理资金拨(退)手续,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对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挂钩,培训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发现培训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据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企业培训工作检查核实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培训的真实性、有效性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