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社秘〔2009〕10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开展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有关规定,制定《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经委、国资委等部门,依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规定条件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按培训项目(批次)平均应不少于120学时。
第四条 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给予补助。企业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第五条 省属困难企业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与补助;其他困难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与补助。
第六条 企业培训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