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相关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9〕15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科研院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措施,抓住国家新一轮投资高潮机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国防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非高危行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近期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工的新、改、扩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确因工作周期紧等原因未全面认真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督促并协助建设单位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
二、对符合《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
十四条规定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竣工试生产正常后,建设单位可依据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电力、国防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50号)文件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依据安全专篇及试生产报告,组织专家查看现场后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