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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粤劳社发〔2009〕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

  (二)建立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实行待遇水平与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2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制度

  各市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和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要求,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待遇保障低水平、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工作方法量力而行、梯次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测算,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区,可以采取过渡办法,在保证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不低于10%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增加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项目,同时对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限额的报销。各市具体实施方案于2009年7月1日前,上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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