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森林防火戒严期通告
为坚决遏制当前森林火灾高发态势,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2009年森林防火戒严期通告:
一、戒严时期
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二、戒严范围
昆明市行政辖区集体、国有林(含各种经济林)地
三、戒严期内禁止如下行为
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违反规定野外用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及《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入山;
(二)禁止在林缘地带焚烧地埂、麦根、枯枝杂草堆灰积肥;
(三)禁止在林内野炊和在山林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
(四)禁止在林内吸烟、乱丢烟头;
(五)禁止在林内和林缘地带燃烧垃圾;
(六)禁止在林内燃香烧纸和燃放鞭炮;
(七)禁止在林内和林缘地带进行施工作业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