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销售网点的选定和备案:
⒈销售网点的选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名单由中标销售企业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
⒉销售网点的备案。被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作为中标销售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所在区经贸部门登记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区经贸局应对销售网点进行核实,并通过“商务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销售网点。
(六)购买方式、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⒈我市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已确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的机打发票。发票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销售企业应在产品销售后当天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⒉凡在推广期限内(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人在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可在购买之日起,持有关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审核,经村委会初审后由村委会统一向镇(或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申报补贴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户口本上没有注明农业户的,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由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所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农村户口身份证明)、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或银行卡账号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⒊每个月第一周为镇(或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集中受理申报补贴时间。
⒋镇(或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收到完整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工作,并汇总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审查。区财政部门审查无误后,通过特设账户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中。从资金审核到补贴发放的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退(换)货的办理: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的范围,购买人需持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货证明,到镇(或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四、补贴资金安排
购买人在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我市承担的补贴资金参照中央做法由市、区按8:2共同承担。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发。市、区财政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家电下乡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