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2007年第18次主席办公会的纪要的要求,不断提高矿山救护队的装备水平和应战能力,进一步加强救护队的建设,按照全市非煤矿山分布情况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能力,合理划分各救护队的救护范围,监督指导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制定《矿山救援设备资产管理办法》,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对采购设备严把验收关。加快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实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3.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08〉89号),安监与公安消防部门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挥平台和联络协商机制,制定重点园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并抓好落实,为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年内组织2次大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演练。充实和完善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管理。优化整合安全中介机构资源,适度引入外省区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选用,加强监管。加大对评价报告质量和培训质量的控制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通报处罚制度,实施“黑名单”公示及退出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健全各旗市区安全监察大队机构和人员,各旗市区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安监站。各旗市区要积极协调当地编办争取适当增加编制,努力构建“二级机构、三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内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专业监管人员的配备,提高履职能力。
2.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外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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