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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加强道路交通行业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客运市场,减少个体长途客运车辆,组织个体运输车辆并入客运企业。加强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治理超速驾驶等违章违法行为,定期对乡镇之间的客运车辆进行例检,强化外籍客运车辆在本地从事运营的监管工作。尽快排除校车的安全隐患,组织长途客车、城镇公交车及小型客车承担接送学生的任务。治理整顿危货运输市场,尽快解决氧气、乙炔、液化气、烟花爆竹等小型经营企业危货运输车辆准入问题,严厉打击危货运输行业的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对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及应急救援器材的监管。加强对农用车、摩托车等运输车辆的监管,杜绝无牌照运营、无证驾驶及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等现象,强制推行佩戴反光标识等措施,加大超载超限治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对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秋季要配足防滑料,预有大雪天气,及时组织人力清理积雪,铺洒防滑料,及时维护补充道路标志标线,确保等级公路畅通无阻。

  铁路运输要加强线路巡查和专项整治,保证各铁路沿线的安全防护设施、巡查管理更加严密,铁路站场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要加强《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教育,使居民自觉遵守国家的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出行的习惯和意识进一步提高,凡新建铁路道口必须立交或设人看守。对新开工的铁路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程序,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监管的“关口”。

  6.深化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和歌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未通过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擅自超工商注册登记范围经营、未通过文化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娱乐和演出活动、从业人员未经相关培训即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要求,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二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管理,认真吸取深圳、福建火灾事故教训,严禁在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抓好大型化工、电力企业、在建工程等消防专项治理。加强与农牧业、建设等部门合作,探索农牧区消防工作新模式,推广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草原119”防灾减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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