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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2日)修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9〕74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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