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9〕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均衡全省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完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和监督,明确责任分担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跨地区合理流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2009年,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
在完善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办法,逐步提高全省统筹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和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性养老保险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全市性养老保险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在全市统一执行。各县(市、区)不制定养老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