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2009)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49号)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马国税发〔200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