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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2009)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49号)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马国税发〔200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
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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