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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皖价农〔2009〕33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从2009年1月25日起,将我省产化肥(尿素)出厂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取消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以及对已放开的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最高限价等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进口钾肥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制度和加强对化肥承储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合理安排储备规模,优化区域布局。同时加强对化肥承储企业的监管,掌握化肥淡季储备的区域、品种及数量,调控、核查化肥承储企业向市场投放化肥的时间、数量等,充分发挥化肥淡储制度的作用。

  三、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化肥价格放开后,各地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落实好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完善农资综合补贴调整机制,保证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降低。加大化肥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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