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09〕6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控制奖励范围,严格奖励标准,规范奖励程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08〕2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奖励实施范围
(一)上级部门有专门文件规定或下拨专项奖励资金的;
(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达目标责任书的;
(三)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并有目标要求,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的;
(四)经市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的;
(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批准的其他奖励事项。
二、表彰奖励标准
(一)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上级部门下拨资金数、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市委、市政府目标或责任书有明确奖励额度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市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确定范围、标准。
三、奖励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由主要责任部门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申请,同时附相关文件依据,主要目标绩效,填写表彰奖励的申请表格(表式附后),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议。
四、表彰奖励资金
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奖励资金统一由专门奖励基金解决。各部门原在各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奖励资金一律先从各专项资金划入专门奖励基金,同时调减各专项资金的额度。
五、奖励审批程序
组建市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许刚任组长,副市长王国中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研究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具体考核事项,形成初步意见,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通过后,统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