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政府、建设部、厅领导批转的;
(二)省纪检、监察、信访等相关部门转来的;
(三)厅机关处室和厅属执法单位移交的;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的;
(五)执法检查发现的;
(六)新闻媒体曝光,影响较大的。
第六条 建设稽查局应当对不同来源的案件分类登记,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名称、违法时间、地点和案情简况等内容。
第七条 对不同来源的案件,建设稽查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稽查内容涉及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稽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进行稽查;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由建设稽查局进行稽查;
(三)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
(四)属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批转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案件稽查应当履行立案登记手续,稽查事项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立案。立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经过初步调查了解,违法违规事实基本清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稽查的案件需要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案件稽查中,发现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责任的,建设稽查局应当制作《建设稽查意见书》,送有关单位;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
第十一条 案件稽查结束后,属于省政府、建设部和厅领导批转的事项,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建设部和厅领导;属于相关部门转交的,应当将查处结果抄告该部门;属于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群众实名投诉、举报并有可以联系的方式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上报单位或投诉、举报人;属于媒体曝光的,应当将查处结果抄送有关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