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建稽〔2009〕35号)
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各市行业主管局(处、办、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稽查工作,规范建设稽查行为,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稽查局(以下简称建设稽查局)是对全省建设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的执法部门。
第三条 建设稽查是指对建设系统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建设行政行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稽查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建设系统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由厅查处的上述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执行由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监督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会同厅有关处室负责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
(三)参与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住房保障与公积金、房地产市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专项稽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提出处罚意见;会同厅有关处室执行由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指导、考核全省各类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房地产等)行政执法队伍、人员;指导地方各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稽查工作;
(六)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稽查局承办的稽查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