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稽〔2009〕3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执法单位:
为规范我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现将《安徽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建设行政管理秩序,由我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厅机关工作程序。
第三条 应当由建设厅查处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违法案件,由建设稽查局进行调查或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厅属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协同机构)进行调查,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由分管建设稽查局的厅领导决定。
协同机构或厅其他处室在工作中发现需要厅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建设稽查局移交。
第四条 厅领导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建设稽查局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或会同协同机构进行),政策法规处书面审核。
第五条 建设稽查局组织查明事实取得证据,提出拟处罚意见,填写《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政策法规处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