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
(二)负责本学科(专业)组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确定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本学科(专业)组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名单;
(四)对评审通过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会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参加方有效。
第十八条 评审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评审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特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特等奖由一等奖项目中推荐并经会议答辩、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评选产生。
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如果在申请奖励等级评审中未能通过,只能降低一个档次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学校(单位)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教学成果申报材料前,及省评审委员会评审拟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后,均应进行公示,并接受异议。省级教学成果奖异议期截止时间为公示后的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推荐前和评审后的异议分别由相关高校和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前异议问题未能解决的,有关单位不得推荐,办公室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省级教学成果奖拟定后公示期内的异议,由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后七日内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提请奖励委员会裁决,推荐单位逾期未报视作放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写明成果名称和异议内容。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如情况属实,由省教育厅公告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金,省政府收回证书,并责成有关高校(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核确定,省教育厅发布,省人民政府授奖。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成果的奖金不重复发放,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如果同时又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如国家奖励金额低于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金额,其奖金只计发差额部分。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教学成果奖励的宣传、评审和推荐工作。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2:
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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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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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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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荐具体
工作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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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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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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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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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信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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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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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推荐单位填写此表 (一式二份),并于2009年2月27日前寄(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并发送电子邮件至hbgjcwws@163.com。
附件3:
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