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鄂各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教师和其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高校部门或教师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六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高职高专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请的原则。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以高校为单位,在校内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集中推荐。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才能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只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才能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省教育厅根据各普通高校的办学层次、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情况、在册专任教师数和职称状况以及过去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给各普通高校下达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名额。各高校在推荐名额范围内推荐申报,凡突破限额的不予受理。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独立学院可视情况,每校(单位)申报1-2项。此前已经获得过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没有特别创新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各高校(单位)在评审和推荐工作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特别是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第十条 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总结材料(一式十份)、成果申请简表(一式五十份),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供教材样书一式二套。推荐学校须提交《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EXCEL格式)。
  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还要准备反映成果的视频材料(15分钟)光盘一份,填报视频材料相关链接地址,以备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 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须在省教育厅的组织下,对成果进行专家会议鉴定,并提交《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成立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和有关高校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评审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决定评审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意见;
  (三)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和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推荐的成果进行鉴定或现场考察;
  (五)协调处理省级教学成果奖异议,要求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视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工作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关于推荐成果形式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报告;
  (二)对省级教学成果奖和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进行评审和表决,并提交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包括异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其工作职责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