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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
(鄂教高〔2009〕5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拟开展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届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二、本届省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四个奖项。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各高校(单位)务必按下达的推荐名额申报。

  三、各高校(单位)要严格按照《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做好成果推荐工作,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寄(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委员会组办公室(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时提交电子版,过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27-87328172或87328180;联系人:王文森、吴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八号省教育厅高教处;邮编:430071。

  四、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省部共建武汉城市圈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协议,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建设高教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高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校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推荐和宣传工作。

  五、被评定为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成果将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关单位要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做好材料填报工作。

  六、为方便联系工作,请各高校(单位)于2月27日前将推荐单位信息表(附件三)寄(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hbgjcwws@163.com。

  本通知及附件可从省教育厅政务网(网址:http://www.hbe.gov.cn)或湖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公共平台(网址:http://gxjx.e21.cn)上下载。

  附件:

  1、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2、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

  3、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推荐汇总表

  4、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5、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填报说明

  6、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
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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