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状况(见下表)
抵押物名称
| 房地产证号
| 房地产权利人
| 房地产用途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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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甲乙双方承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双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2)若甲方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当甲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3)若抵押物是位于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实现抵押权时须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若抵押物(房地产)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未缴纳地价的,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或者乙方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2债权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订债权确定书。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5.2本合同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5.1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6.1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甲方有权从乙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乙方保存的其他资料并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6.2 抵押期间甲方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合理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