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5.2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成立与生效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6.2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2抵押权登记后,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变更内容涉及到抵押权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17.3 抵押权登记后,本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向
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抵押登记机构及
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附件
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合同编号:
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使用本示范文本时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的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2.为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