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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2甲乙双方承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双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2)若甲方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当甲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3)若抵押物是位于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实现抵押权时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若抵押物(房地产)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未缴纳地价的,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4.2 本合同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4.1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
  5.1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甲方有权从乙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乙方保存的其他资料并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5.2 抵押期间甲方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合理使用权和收益权。
  5.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6.2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价值,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6.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  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6.4 甲方在抵押期间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6.5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             等费用。
  6.6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7.1 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甲方应付的其它费用进行受偿。
  7.2 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8.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对其权属、坐落、部位、现状及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8.2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及时退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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