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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④后备种猪

  仔猪参照商品肉猪二次免疫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

  ⑤外购仔猪

  购进仔猪7天内免疫,间隔3周进行二免。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

  如果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接种方法和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殖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调整免疫程序,但必须在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同时,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所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2)牛

  ①成年牛(6月龄以上)

  一年免疫三次(每年的2、6、10月)。每次肌肉注射3毫升/头。

  ②犊牛

  90日龄进行首免,肌肉注射1毫升/头,110日龄进行二免,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以后按成年牛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羊

  ①成年羊

  一年免疫二次(每年的3、9月),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

  ②羔羊

  2-3月龄进行首免,肌肉注射1毫升/头,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以后按成年羊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区(县)的种用或其它非屠宰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5)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市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疫苗种类

  牛、羊、鹿: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和A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免疫,A型口蹄疫免疫程序和剂量按免疫说明书进行。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使用范围按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生产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3)商品肉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首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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