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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着力破解中小企业及“三农”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领导,周密谋划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深化我市地方金融业改革、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及农村地区资金紧张状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谋划。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市试点工作。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日常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二、抓好试点,有序推广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市开展试点工作,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试点积极性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力求2008年内设立6-7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争取2009年达到每个县、市、区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市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并向省政府金融办转报有关申报材料。
  三、严格准入,规范运作
  (一)资本金设置要求
  按照省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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