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居民外出旅游、探亲、务工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出具相应证明,并经市地方社保局批准后,其合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九、费用结算
(一)城镇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持医疗保险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本人负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再与市地方社保局结算统筹基金承担部分。
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持相关费用收据,到市地方社保局结算。
(二)在校学生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由本人垫付全部费用,再由所在学校到市地方社保局结算。
(三)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转诊审批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书、有效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各种检查报告单,到市地方社保局结算。
(四)市地方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结算监督管理,对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0%支付,其余1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十、基金管理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参保居民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利息组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预决算。年终基金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归集到位并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地方社保局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政府法制、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相关责任
(一)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1.将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住院的;
2.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