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普通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30元缴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15元缴费。
筹资标准与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国家、省和市、区财政分别补贴。
(二)本筹资标准可随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当进行调整。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地方社保局提出意见,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行。
五、补助对象和标准
下列人员列为政府补助对象并按规定予以补助:
(一)对参保的一般居民和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补助;
(二)对参保的特困居民按每人每年184元补助;
(三)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95元补助。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供养家属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六、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门诊大病按病种确定范围。大病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肝(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肝炎。
(二)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同时实行起付标准金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1.起付金标准。住院起付标准金暂定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按12个月计算)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金依次降低100元,最低降低至2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通过大病医疗补助、城镇医疗救助或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3.住院医疗待遇。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合理医疗费的5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合理医疗费的55%;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合理医疗费的60%。
4.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起付金标准为500元,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规定范围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55%,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三)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城镇居民,以后连续缴费每满五年,其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