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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9〕12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黑河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黑河市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统筹层次
  黑河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区共管,以市为主;地方财政补贴由市本级和爱辉区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
  三、参保对象
  市区内以下人员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少年儿童以及出生28天以上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三)年满18周岁以上其他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四、筹资标准和方式
  (一)一般居民和特困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150元缴费,特困居民按每人每年46元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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