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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精神,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八)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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