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持《灵活就业证明》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且不符合可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其他形式已实现就业的;
(六)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七)不服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劳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并记录享受补贴的时间。
第十二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发证地就业的,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操作程序,对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接续办法》(新劳社字[200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
附件2:《灵活就业证明》
附件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1: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单位:人、元
项目
| 用人单位
申请(数)
| 主管部门
审核(数)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证明(数)
| 劳动保障部门
核准(数)
| 财政部门
核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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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
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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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不含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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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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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账号
| 用人单位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 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 经办机构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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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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