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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持《灵活就业证明》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且不符合可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其他形式已实现就业的;

  (六)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七)不服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劳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并记录享受补贴的时间。

  第十二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发证地就业的,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操作程序,对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接续办法》(新劳社字[200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

  附件2:《灵活就业证明》

  附件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1: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单位:人、元

项目

 

用人单位

申请(数)

主管部门

审核(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证明(数)

劳动保障部门

核准(数)

财政部门

核实(数)

用人单位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

总人数

 

 

 

 

 

 

 

 

 

 

 

 

 

 

 

代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不含个人缴费)

 

 

 

 

 

 

 

 

 

 

申请补贴数额

 

 

 

 

 

开户行:

 

 

账号

用人单位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经办机构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经办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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