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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 “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被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调整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时,应在次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社会保险补贴工资基数。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一)在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就业的,由企业先按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附件1),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持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帐户等材料,按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附件2),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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