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三)确认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北京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三十条 北京注协设立维权委员会。
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北京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维权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北京注协秘书处,其有关申诉工作的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三)负责组织、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