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委员会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注协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在惩戒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程、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与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 北京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