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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2009)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合伙人或股东资格时,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不实审计业务经历证明,视情节给予会计师事务所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七条 北京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北京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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