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京会协[2009]2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已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
京会协[2007]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
《注册会计师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北京注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北京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北京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北京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